市食药监发〔2011〕5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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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、县食品药监局,各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:
近期,媒体披露我市某药品生产企业将过期药品随意丢弃在路边垃圾点中,造成部分不知情的市民拾取并服用。此生产企业的行为既给公众的用药安全埋下隐患,又给制假分子造成可乘之机。为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,切实加强对过期、失效药品的管理,通知如下:
一、各区、县食品药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的检查,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过期、失效药品的管理、处置制度,杜绝过期、失效药品流入社会和市场。
二、各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过期、失效药品,不得随意丢弃。需销毁时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。如果今后再发生随意丢弃过期、失效药品的事件,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。
三、各区、县食品药监局接此通知后,尽快传达到辖区内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,并按通知精神落实。
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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